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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瑞彬、陳月秀
 
家族企業財富移轉與股權安排密不可分,基於短期長期規劃、不同法律要件、成本費用高低、節稅效果大小、監管強弱度等考量,可選擇之法律實體(成立投資公司、基金會、境外信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等)和交易方式(買賣、信託、贈與、遺囑、保險、選擇權、轉換債或其他)千變萬化。不過,諸多企業陷於親屬爭產或逃稅爭議,起源常是未評估適法性及法律風險對策,省了小錢卻花大錢處理訴訟,反不利企業財富之傳承。

 

從家族對內關係而言,私人公司能享有較高自由安排, 不過, 一旦涉及上市櫃公司,除需面對股權過度分散、喪失經營權或董監事席次、遭敵意併購或經營權爭奪、企業留才與專業經理人績效考核等法律議題外,亦應重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義務,特別身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大股東或關係人等法律責任。最近金管會啟動第三次金融改革強調「去家族化」,凸顯家族企業不僅要治理專業化,更應有建置法令遵循計畫的積極認識與對策。

 

另一方面,昔日企業家族財富移轉之架構或方法, 常衍生逃漏稅或利益輸送等弊病,自民國106 年6 月28 日我國《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大幅提高人頭帳戶或代持股份之風險與處罰,家族企業應即早瞭解法規動態和相應措施,以免移轉給後代的不是財富,而是法律訴訟爭議。以下簡介幾項重要的修法動態與法律議題。

 

明定基金會、醫院及學校等財團法人之獨立性及禁止事項

 

為防止濫用財團法人基金會進行非公益活動或遂行私人目的,行政院在106 年4 月間公布《財團法人法》草案中明定董事、監察人相互間有親屬關係之比例及任期限制、利益衝突迴避原則、財團法人財務管理與資訊透明,並對財團法人禁止從事之事項處以高額罰鍰。同時《醫療法》修正草案亦有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醫療財團及醫療社團法人之董事長或二個以上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長限制、醫療法人應設置監察人、董監獨立性要件、財團法人董事長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新增「社會公正人士」及「員工代表」納入董事會成員、提升資訊透明度應公開年度財務報告等重要修正,目的即在去家族化和萬年董事長。

 

對於利用財團法人不得隨意處分受贈資產之安定性及租稅減免優點之家族企業而言,應即早因應政府對財團法人日趨嚴格的監管措施。

 

加強對公益信託之管理與追蹤

 

許多企業股東透過公益信託持有資產及股份,但資產管理及投入公益的運用狀況未透明,屢生大股東透過公益信託真避稅等質疑。現行法雖規定,公益信託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公益活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但實際案例不多。近來主管機關採取加強公益信託資產運用揭露密度,除架設網站統一彙整公益信託的公告資料外,今年7 月間信託業公會轉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各銀行檢視公益信託資產運用狀況,各銀行亦加強追蹤設立後滿一年不為公益活動的公益信託,預期政府就公益信託之執法力道逐漸加強。

 

 

境外公司與境外信託不再天堂

 

選擇境外信託並透過轉投資境外控股公司持有企業股權或土地等資產,亦屬家族企業頗愛用架構,依各國法令不同,可能具有法令開放、期限較長、容許無受益人和股東資訊隱密等優點。但近年來家族境外信託涉及民、刑事訴訟案例越來越多,跨國訴訟之調查及蒐集證據和出庭答辯頗耗時不易,成本所費不貲,縱取得勝訴判決,該外國判決是否能在臺灣或跨國執行亦多有疑問。如今世界各國反避稅、反洗錢、共同申報準則(CRS)及外匯管制趨於嚴格下,免稅天堂逐漸喪失優勢。家族企業在挑選境外信託設立國時,除慎選註冊代理人外,宜詳細諮詢和比較法律環境與執行風險,以免日後爭議時求助無門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7.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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