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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8 16:09 中央社

國稅局今年首度展開網路交易專案查核,將針對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未辦營業登記、未依實際銷售額核實繳交營業稅、購買國外勞務未申報營業稅,以及跨境電商等5大類型加強查核。

隨著網際網路興起,網路交易日益盛行,加上營運成本低,越來越多人在拍賣網站或社群媒體上經營網拍,建立事業第二春,但卻忽略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另外,跨境電子商務盛行,許多境外電商進軍台灣提供勞務服務,卻也因在台灣未設有實際營運處所,賺了台灣人的錢卻沒有繳稅。

對此,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稅基侵蝕,維護租稅公平,今年已將網路交易列為專案查核項目,將針對轄區內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進行加強查核,主要可分為5大類:

1. 營業人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或開立統一發票(含透過電子支付機構交易)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2. 應辦理營業登記而未辦理,卻擅自營業。

3. 經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未依實際銷售額核實課徵營業稅,或是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但未依法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4. 購買國外勞務,但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5.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營網路平台或數位商店,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有無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取得進項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補充說明,網路賣家在拍賣或購物平台販賣商品,或是透過臉書、LINE等社群網路或通訊軟體揪團販售商品,每月銷售額達到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為新台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則必須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查定課徵營業稅率1%繳納營業稅。若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則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5%營業稅。

 

嘉義市張小姐問:她最近透過臉書銷售自製餅乾,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Facebook、Line等社群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如以最近六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該分局說明,經常接獲民眾檢舉,有人利用網路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從事銷售行為卻未辦理營業登記,若經查獲每月銷售額達上述標準,除依法補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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