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之薪資額加成百分之一百三十,申請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即加薪額抵減30%營所稅)
前述員工年齡在24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 薪資金額之150%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 減除。(105.1.1起適用)
相關規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及「中小企 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啟動要件: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經濟部公告,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103年5 月20日至105年5月19日止。第二次優惠適用期間自105年5月20日至107年5月19日
要件:
要適用本項租稅優惠要符合下列全部要件:
1. 自公告生效日(即經濟部公告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之生效日)起 ,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不包括原企業 合併、分割、轉讓、或解散而未實質增僱員工者
2. 新投資創立之實收資本額或增資擴展之增加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50萬元以上且企業淨值要為正數(資產負債表第3000欄權益總額>0)
3. 當年度自公告生效日起增僱2人以上本國籍員工,以書面約定定期 契約員工轉任不定期職者,視為增僱。(105.1.1起施行)
4. 企業總體員工平均數比較要件(註)
5. 企業薪資給付總額比較要件(註)
6. 增僱員工薪資水平要件
不可申請種類:
1.提供增僱工作機會位於中華民國境外
2.提供增僱工作機會係屬部份工時或定期契約
3.經營舞廳.酒家.酒吧.特總咖啡茶室之行業
4.人力派遣服務業
5.票據經拒絶往來
6.最近三年有欠稅
7.三年內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相關法律情節重大,經主管機官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
案例:
為鼓勵我國中小企業擴大招聘人才提升就業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於103年5月20日修正,以租稅優惠作為鼓勵措施,並授權行政院訂定相關子法。經跨部會研商會議的討論,行政院於本(104)年2月6日正式訂定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共計十條,啟動要件為「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亦即當失業率連續六個月高於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失業率數值並經公告認定後,自生效日起兩年內,中小企業有增僱本國籍員工並符合一定要件時,得按本辦法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之薪資額加成百分之一百三十,申請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將由本部於近期內公告;本辦法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適用主體限為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中小企業。
二、經濟景氣指數標準以連續六個月高於一定失業率數值為準。
三、優惠適用期間自公告之生效日起算兩年,但首次優惠適用期間依母法(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例外回溯自103年5月20日起算。
四、申請優惠之中小企業應符合相關之資格要件(如:需為公告生效日後的新投資創立或增資達50萬之公司、增僱員工人數需達兩人以上,並符合整體薪資給付額及企業員工人數之相關規定等)。
五、不得申請優惠之情形,中小企業需具結(如:增僱工作機會需位於國內、工作性質不得為部分工時或特定行業、增僱行為並未實質增加就業人口數等、未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並經裁罰確定等情形)。
六、租稅優惠之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及期限。
七、雙重優惠之避免及因違反社會責任而可能遭追回抵減額之情形。
條文內容可上行政院網站公報中心進行查詢
本部希望藉由本辦法之訂定,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整體就業率。本辦法相關資料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查閱。
本案新聞發言人: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林副處長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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