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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就有耳聞,聽到兒子補習班老闆告知他們的帳務處理費,加上聽到老師說,我更相信了.

客戶為了省記帳費,也不懂事務所幫公司做了何些服務,很多老闆觀念都是”只要省記帳費,只要不繳稅或少繳稅,事務所少來要東西少煩就好”,但沒都想到,您現在省了,未來確花更多精氣神及費用.

有事務所什麼都不用客戶提供,每月只收幾百元或低於行情的的記帳費,您想這會有品質及服務?

您知道事務所為您公司做了什麼東西上報國稅局?您看過上報的申報書?您對申報書又瞭解多少?您知道您繳的稅都去了哪?您看的懂報表?您瞭解報表數字的含意?

當老闆很辛苦,什麼都要懂,什麼都要做,如果自己不懂,一定要找位您信任的人幫您把關及注意.



局新聞稿

營業人委託會計師或記帳業者代為處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應與受託人負同一故意過失責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營業人有誠實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之義務,如委託會計師或記帳業者代為處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則與受託人負同一故意過失責任,故營業人於委託申報營業稅後,應索取繳稅收據及營業稅申報書等資料,並檢視代理申報內容是否與帳證相符,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表示,營業人委託他人處理營業稅及各項會計事務,受託人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在未經委託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他營業人名義購買之統一發票或利用其他營業人當期未開立或賸餘之統一發票開立予委託人,供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嗣因無進貨及銷貨事實,除經該局補徵營業稅款,並處以漏稅罰。該等營業人復查主張全案係因遭他人盜開統一發票浮報銷售額,導致欠稅,其係無辜受害者等由,請該局撤銷原處分。經該局復查及財政部訴願決定,均維持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及同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營業人不得以其與該記帳業者之私權關係,而免其行政罰之責任。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慎選委託會計師或記帳業者代為處理帳務,避免因受託人之故意或過失,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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