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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不能加勞保
勞工保險
一、保險對象
依勞保條例§6~9規定,其原則為︰
(一)須具有實際勞動的人員,即使是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只要有實際工作,一樣可加保。
(二)公司董事領的是董事會車馬費,不是薪水,故不能加入勞保,但若同時兼任某主管職,且領有薪水,則可。
(三)公司的監察人,依公司法不得兼任公司的任何職位,所以不能加入勞保。
(四)公司員工加保原則
1.勞保條例§6規定,受雇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必須為所屬員工加保。
2.勞保條例§8規定,受雇4人以下的公司行號,可自願為所屬員工加保。
另: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及退休金
建議:要退休前1年就辭監察人職務,待過ㄧ年後才申請勞保局老年給付。
勞動部103年10月16日勞動福3字第1030136185號
一、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得自願依該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同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雇主得為同條例第7條第2﹑3款規定人員(即「受委任工作者」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提繳退休金。
二、 至於公司「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6條第2項規定,與公司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同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經查監察人與公司間雖為委任關係,惟其性質與實際從事勞動者仍有差異,非可歸類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第3款之「受委任工作者」,爰不適用前開得依法自願提繳退休金之相關規定。
監察人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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