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
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國家考試合格記帳士)
致理科技大學老師
學歷:國立交通大學財務金融所 碩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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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額不可公司成立後不明領出.
設立公司已無最低資本額限制,應依照實際營運能力誠實規劃與出資,切勿借錢過水充當資金;即使是資金是自己的,但驗資後,又領出;皆認定為假資本。
此案在以前年代是常發生的案例,但洗錢防治法後捉後嚴.不可不慎。 被捉到要舉證及跑法院,也會牽連到幫您設立及簽證的事務所,及事務所設立的其它公司。 此為公司的錢.任何收支都要有憑有據.有合理金流,即,付廠商貨款.廠商必有發票,即依發票公司名付款到此廠商戶頭,被查到時有能有證據. 否則假資本違反以下法令 相關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依 公司法第9條,公司負責人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同時也可能觸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民事責任:若虛增資本額造成公司或第三人(如交易夥伴、債權人)受損害,公司負責人與未實際出資或拿回股款的股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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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吃喝玩樂交際.非營業用(私人用),都不能抵營業稅。
但仍要打統編可入帳當費用抵營所稅。
(營業稅跟營所稅不同唷..;營業稅是二個月一次的5%(銷項5%減進項可扣抵的5%),營所稅是每年5月公司真正繳的稅20%。
別白收發票!這幾類支出不能抵營業稅 💸
進項發票可以抵營業稅,但並非所有的發票都能抵扣!如果誤把「不能扣抵」的發票拿去申報,不僅沒省到錢,可能還會需要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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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夥伴,
交際費依法是要合法合理供營業用看發票就非營業用不合理性,經查獲也是要補稅的唷~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與業務有關且不得超過規定限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維繫客戶關係,常需餽贈客戶禮品或招待客戶,該等餽贈或招待客戶之交際應酬費用,應與業務有關並取具合法憑證,始得於規定限額內,認列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交際應酬費用應符合一般商業行情,為避免其列報交際應酬費用顯失合理性,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交際費應依進貨貨價、銷貨貨價、運輸貨物運價、供給勞務或信用交易收益額、外銷結匯收入等基礎計算得列報之限度,超過限額部分,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不得列為當期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營業費用項下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430萬元,已達上述規定限額,該局另查得該公司列報營業成本亦含有招待客戶餐費及購入禮品贈送客戶等交際費支出70萬元,乃予轉列交際費項下,轉列後交際費已超過限額,因此調減該等支出,調增課稅所得額70萬元,該公司因所列報之交際費超過法定限額,致短繳自繳稅款,除補徵稅額14萬元(70萬元×稅率20%)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聯絡人:營所稅組曹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2)
更新日期:11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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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賣2.5萬(含稅)
開立銷貨三聯式手開發票,即:
A未稅25000/1.05=23810(四捨五入)
B稅額23810*5%=1190 (這不能再四捨五入),因為會變1191,合計時會變23811元,多一元。
合計A+B=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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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伙伴,
自有房屋登記公司用時,省錢小密笈
國稅局會提供資料給稅務局,故一旦設立,會依行業別自動被調徵收率.
故請設立後如有需要者請自行洽房屋所在地"稅務局"(不是國稅局)辦理。
最低使用面積1/6課營業及非住非營.去申請後大都會去實際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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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簽約時如房客為公司行號請注意依法租金當月累計給付超2萬時需給付時房客先扣繳10%租金扣繳稅額,單次給付超過二萬時補充保費2.11%(114年)
例:
1/1甲(租客)向乙(房東)承租房屋,乙租金為36,000,則甲公司(行號)給付租金時要注意先扣:
租金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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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越來越多家銀行鎖住個人戶頭無法進行匯款.提款.轉帳。
個人戶如進出太頻繁.銀行現由AI判定會鎖戶頭,已越來越多人反應。
故如公司戶還在用個人戶收支者,請小心。因正常人的戶頭不會進出頻繁。
以下不止國稅局官宣,也有來洽詢的客戶遇到真的被查金流與申報差異甚大要說明而補稅+罰。多年賺的都不夠賠回去了還追溯到開業年度。不可不甚。
大數據時代來臨,國稅局銀行都在進步,越來越逃不掉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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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聞銀行紛紛鎖住存摺無法動用(被列警示戶),除了新聞上事件,還有幾項國稅局特別宣導給事務所注意:
1.網拍(高風險行業)
2.客戶退貨糾紛投訴報警
民眾只要撥165報案,銀行即會凍結所匯帳戶.及相關往來戶。(例:客戶打165投訴賣家,賣家收支付的帳戶即會一起被凍結48H,例:賣家支付事務所費用,事務所的帳戶也同凍結)。如確定是詐欺則會被設警示戶長期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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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越來越強大囉~利用人頭戶仍捉的到..並合併營收連補帶罰~
最近聽到都罰營業稅0.5倍..可能賺的都不夠罰@@
個人於網路平台經營多個拍賣帳號或賣場,銷售額應合併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同時透過多個不同的網路平台帳號、賣場或社群媒體進行銷售者,應將所有的網路平台及社群媒體之銷售額合併計算,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須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依法應使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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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繳的太少?
廠商都沒有發票,公司沒有進項,故有進貨或原料等,這必被營業稅查出異常(加值率過低);即會有沒有合法憑證的進貨或進料。
進銷貨不符合比例~
此案只有列出營業稅,補+罰。
營業稅還會再通報營所稅,會另外案再追補+罰"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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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報支單/差旅報告單/請款相關單據/符合公司本業相符之活動缺一不可~
親愛的客戶,如有出差,請記得檢附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差旅費,應提示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始得認列,其未能證明者,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另查核準則第74條第1款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同條第3款亦規定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應檢附之合法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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