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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稅務申報採擴大書審的迷思 
一、前言 
    今年即將又到了五月份營所稅申報的季節,而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可分為1.查帳申報2.擴大書審3.會計師簽證申報等。所謂查帳申報,係指公司依據本身會計帳簿記載,將收入及各項成本、費用與損失填入所得稅申報書,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調整成應課稅之所得額,再依當時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因此除了申報之所得稅已達到財政部公佈之標準外,國稅局會抽查一定比率之公司,通知依規定時間提供帳簿、憑證及相關文件,由其查核人員詳細審閱核算,也就是一般所稱之查帳申報;而擴大書審係指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合計不超過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顧問等業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合計不超過1,000萬元)之中小企業,政府為降低查帳成本,所訂出之妥協課徵所得稅方法,只要符合條件之大部分企業,願意按政府訂定之淨利率 1%~10% (一般行業為6%) 計算所得稅額,並按期申報繳納,則原則上不再調帳查核(不是決對);至於會計師簽證申報係指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至於採何種方式申報營所稅一直是每一家公司會計人員所煩惱之議題。 

二、擴大書審稅額計算及適用純益率標準 
    (營業收入淨額+非營業收入)×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課稅所得額 
    目前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依行業別區分為1%~10%(一般行業為6%),經營兩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且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及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者,全年度可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低一個百分點。

三、擴大書審申報的優缺點 
    公司年度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合計低於新台幣3,000萬元之中小企業,因帳務不健全或為免除國稅局查帳之困擾,縱使帳務結算後之純益率低於擴大書審純益率,也同意在結算申報時同意調整純益率至擴大書審純益率(例:帳上純益率是1%,同意申報純益率為6%)。 
優點:被調帳查核的機會較小,案件抽查比率約10%。 
缺點: 
(1)收入金額大者將繳較多稅賦 
(2)有虛盈實虧的問題,在兩稅合一的稅制下,對於盈餘分配時稅款能否  全額帶給股東扣抵將是一個問題。 
(3)國稅局依法抽查企業帳簿證時,可能會因帳簿記錄不全、憑證不足、或記載不符規定而核定補繳稅款,其稅額反而較依法結算申報應繳納之稅額高出很多。

(4)大都無成本帳及無正確金流帳,故帳載不全。

四、採擴大書審申報的迷思 
    企業適用此種申報方式的前題,則必須企業本身帳載之淨利率低於該標準,亦即「雖然賺的比較少,甚至虧本沒有賺錢,但仍然願意以該標準繳納所得稅,以免除查帳之麻煩及查帳結果補稅的不確定性風險」。根據國稅局現行作業,採此種方式申報之案件抽查比率約10% ,也就是說10家僅抽查1家,其比率顯然偏低,不失為方便中小企業採用之申報納稅方式。 (但非絶對.如有特別異常仍為必查,有同業告知營收百萬也被查過)
    由於此申報方式查帳機率非常低,因此很多事務所,因為記帳費低不論企業是否真的適合此種所得稅申報方式,往往為了簡化記帳工作,或省卻遭查帳時需耗費時間精力應付稅務人員之麻煩,建議或要求企業採用之。可是,實際上,很多中小企業營業規模小甚至可能虧損,卻仍要負擔稅賦,可能造成虛盈實虧的情形,也造成企業不小的負擔。故一分錢一分貨,少少的錢要花大大時間作業?慎選優良事務所是否真實有記帳、每年提供回帳冊及憑證、是否有真實合法記帳、您繳的稅有全額代繳否。國稅局真查到帳時事務所是否能拿出帳務及憑證?事務所是否是國考合格??小心坊間很多沒有國考合格事務所確不會分辨?每年都有不法業者利用手段將客戶應繳稅款留入自己口袋而非真實繳納。
   當企業係一般買賣業或製造業時,擴大書審淨利率標準一般為6%,同時企業本身的帳載淨利率如前述,必需低於6%甚或虧損,才能採用擴大書審。若帳載淨利率3% 為例,則企業帳載成本加費用應為97%,又由於企業每兩個月需申報一次加值型營業稅,年終次年一月底前另需申報扣繳資料,因此國稅局早已根據這些平常申報資料掌握您本身帳載憑證有否達到 94%以上,如果您的成本及費用帳載憑證未達 94%,甚或差距過大,雖然採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繳納所得稅,但被抽查比率可能比查帳申報還要高,企業不可不慎。(即費用不足者(賺太多比純益高),國稅局借由401進項的比例核算,仍會被高機率抽查到) 
五、結論及建議 
    採用擴大書審之中小企業,將可能因調整純益率以符合適用標準所增加營所稅,卻因帳上無盈餘(虛盈實虧)而無法將可扣抵稅額分配給股東,股東將無法享受企業所繳營所稅的抵稅權。 
    另有些事務所為免企業規模擴大,營業額超過三千萬即無法適用擴大書審,往往建議企業多設公司來分散營業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另也可增加帳務處理費及工商登記收入;聰明的企業主應思考是否有此必要,且此舉也增加取得憑證時要記住多家公司統一編號及相關憑證是否平衡的困擾之外,公司人員也因此造成混亂憑證與金流之狀況,而公司營收成長或未來需要擴大需要向銀行融資時,也會因為分散了營收及資本而造成談判籌碼降低。
    為使公司能永續經營,會計帳務處理及誠實申報營所稅是很重要的,雖然採擴大書審申報營所稅或許能暫時簡化申報工作但非長久之計,若能取得足夠的憑證並做好節稅規劃,尤其新創企業,開業前幾年實際大都虧損下本採查帳申報有時比採擴大書審更能節稅且還能在未來有盈餘時彌補往年虧損免去盈餘年度的營所稅繳納。故書審.查帳都需要去全面評估的。 

 

近年來擴大書審已列入國稅局查核重點,請參閱下示公告:111年更已有立委主張廢除書審以防逃漏稅。

http://jz1000405.pixnet.net/blog/post/349110964-%E7%A8%85%E5%B1%80%E7%8D%B5%E6%BC%8F%20%E7%9B%AF%E6%93%B4%E5%A4%A7%E6%9B%B8%E5%AF%A9%E4%BA%94%E6%A8%A3%E6%85%8B

*查帳:

查帳申報-成本

項目

進銷存

成本逕決

完成的料工費分攤及合理性

V

X

進銷無法核對出

V

X

成本帳簿完備

V

X

毛利

依實際計出數

依同業利潤標準

虧損年度金額可抵盈餘否

不可

備註

實際毛利率<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稅賦較低

實際毛利率>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需採較高毛利課稅,造成稅賦增加

成本逕決所得額=淨營收*同業毛利率-管銷+業外收入-業外費用

進銷存成本所得額=淨營收-成本-管銷+業外收入-業外費用

 

公司憑證不足要用查帳方式申報不划算,若是採用擴大書審申報因營業額已超出標準,被抽查到帳的機會相對提高,建議改用所得額標準繳稅,只是抽查機率比較低而已,若想完全安全過關,可依同業利潤標準繳稅(只是一般公司客戶都不能接受而已)

以上方式皆不代表國稅局不會調帳查帳,檢舉案必查帳

 

*會計師查帳-稅簽&財簽

皆另支付會計師簽證費,帳務品質不好會計師承擔風險較大時,會計師可拒簽、保留意見、提高簽證費。而一般簽證費決定於企業的營收、總資產金額、資本額等、行業別、帳務複雜多寡程度、會計師承擔的風險等。

稅簽:1.查帳案,經由會計師查帳及稅簽可盈虧互抵(十年內虧損可由未來盈餘抵減),減少營所稅支出。也減少國稅局查帳機率。部份政府補助案需有稅簽要求。

但書: 若虧損或申報扣除年度之進貨、費用及損失涉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以致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條件者,則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有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係指公司依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財政部對帳冊憑證有關解釋令、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規定,設置、取得、使用及保管足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而言。若公司之成本費用欠缺記帳憑證,或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將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1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7660號令規定,公司經稽徵機關查得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或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依帳簿憑證相關法令規定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之比例不超過10%者,視為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進貨、費用或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之總金額為2千萬元,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得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金額為300萬元,占同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取得憑證總金額比例達15%,已超過前述得視為情節輕微之限額(金額不超過120萬元或比例不超過10%),不符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規定,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呼籲,公司應多加留意是否依規定取得及保存憑證,以免因不合規定,喪失盈虧互抵之資格,影響自身權益。

財簽:銀行 總授信金額 達3千萬,貸款銀行會要求要有會計師對財報做財簽.

108年起公司法:

1.實收資本額3千萬

2.實收資本額未達3千萬,但符合其一條件者:營收淨額1億元、勞工保險人數達100人

創投或引進新資金時,如有財稅簽才能讓股東較為相信公司帳務,減少讓價。

 

 

適用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被抽查時未能提供帳證將依法核定所得額

[第285期 103.05.01 發行] 稅務新知:中小企業稅務申報採擴大書審的迷思/蕭勝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凡符合該要點規定之行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達到各該業之標準,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原則上可以適用書面審核核定課稅所得額,但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最近開始抽查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時,部分營利事業表示,因帳載不全,無法提示各種有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該局並發現有些營利事業申報適用之行業代號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以致於以較低之純益率標準申報。此類案件均依其「實際營業項目」按財政部訂頒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仍應備齊相關之帳證資料,並據實申報行業類別,否則一旦列入抽查,如未能依規定提示帳簿憑證,將會被依其實際營業項目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課稅所得額並補徵應納稅款。
國稅局新聞稿更新日期: 105/05/16(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

 

??111/4有立委已要求廢除書審以防逃漏稅,相關書審資訊請搜找blog內關鍵字"書審"內容。

??企業思考過,都有給記帳為何會有帳載不全無法提示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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